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管理条例》。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管理条例》,其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的活动,都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不适用《管理条例》。
(2)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在境内生产,其产品全部出口者,不适用《管理条例》。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该企业可以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
(4)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适用《管理条例》。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适用《管理条例》,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5)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管理条例》中“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6)销售企业虽然不需要按《管理条例》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销售电线电缆产品的经销商,则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验明产品标识,所销售的电线电缆产品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要遵守产品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既在国内生产,又在国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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