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首都标准化发展纲要2035》,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实施细则,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二、申报方式及路径
(一)企业对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估。
(二)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注册,进行标准创新型企业申请,按照填报要求,真实完整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三)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
三、申报时间
(一)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企业可选择任意时间进行申报。
(二)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2024年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
(三)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时间进行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入库核查、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地抽查。
(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积极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制定政策、实施精准服务。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处理。
(三)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政策宣讲与实地走访,定期梳理、报送任务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成效经验。
附件:1.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
2.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
3.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联系人:曾利新,联系电话:55526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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