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服务〔2017〕140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加快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经审查确定了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56项(见附件)。现下达试点项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建设期2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二、各试点单位应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各自优势,突出标准化服务地方、行业发展的特色,统筹项目建设与评估,推动试点建设取得成效。
三、各试点单位应每半年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包括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形成的商业模式、发展路径等、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总结上报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整体进展状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标准委。
对试点项目实施中出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反馈。
电 话:010-82261655、010-82262636
传 真:010-82260922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 编:100088
附件: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
国家标准委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附件:第二批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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