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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合同示范文本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18〕44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8-11-06
  • [成文日期] 2018-11-06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

服务合同(甲种本)》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44号

 

 

北京市各区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天津市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我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京津冀地区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络商品交易数额巨大。目前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无规范、统一的文本,极易造成合同争议及不合规等问题,市场监管亟待规范。

为建立健全网络行业交易规范和行为规范,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从源头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积极做好该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注意收集文本推行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制定部门反馈。

二、该合同示范文本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三、“北京工商”(http://scjgj.beijing.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scjg.tj.gov.cn)、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scjg.hebei.gov.cn/网站提供示范文本电子版下载服务。

 

附件《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BTHF-2018-270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24日

 

 

政策解读

《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BTHF-2018-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