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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便民商业服务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办发〔2018〕48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8-10-31
  • [成文日期] 2018-10-31
  •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利用地下空间、居民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及腾退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

支持利用地下空间、居民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及腾退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办发〔2018〕48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局职能,现就利用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补充完善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快递、便民维修、家政服务、美容美发、洗染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利用地下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根据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京商务规字〔2018〕5号),对于利用规划用途与从事经营活动不一致的地下空间开办便民商业服务网点的,由区政府出具房屋权属、用途的书面意见,并由人防或住建部门按照区政府意见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或普通地下室备案后,登记机关按照调整后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办理工商登记。

二、支持利用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根据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规字〔2018〕6号),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分局要建立台账明确点位,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规划用途服务居民生活需求。不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支持利用腾退空间从事便民商业服务

用于便民商业服务的闲置或腾退用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用途与所从事经营活动不一致的,经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工商部门在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时予以支持。房屋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的,可以由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出具房屋权属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确认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分局要对本通知和有关文件组织专题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利用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网点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加强与同级商务、规划、人防、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积极履职,严格准入。各分局要及时掌握经区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便民商业服务的地下空间、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腾退空间点位,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和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名单制度。对利用上述设施开展便民商业服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好登记服务。未经批准,此类市场主体不得变更从事非便民商业服务经营项目。

(三)加强统计,建立机制。对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确认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各分局应及时建立台账,将本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经营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数据登记造册,做好统计分析。建立与同级商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大数据为政府决策和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10号)

   2.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京商务规字〔2018〕5号)

   3.《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京商务规字〔2018〕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政策解读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