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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锅炉压力容器
  • [发文字号] 京质监特设发〔2005〕238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日期] 2005-05-10
  • [成文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检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质监特设发〔2005〕238号【现行有效】】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实施产品监督检验,严把入境设备的安全关,有效保证了特种设备安全。
  2003年以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陆续印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等规章和规范,对原有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做出调整。为落实这些规定,保证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本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口至本市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设备制造地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设备进口时,不再重复进行产品监检。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对于在制造地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设备到岸后必须补做产品安全性能检验(以下简称口岸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二、进口我市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口岸检验,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三、直接申报办理口岸检验手续存在实际困难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授权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它单位作为代理人,负责代理申报口岸检验和对检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每家制造单位授权的代理单位一般不应超过两家。制造和代理单位事先应将以下文件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经同意后代理单位方可进行代办:
  (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需提交:
  1、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2、在制造地不能实施监督检验的说明(中文)及相关证明文件;
  3、进口设备制造标准采用其它国家技术规范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的核准文件;
  4、授权代理单位代办口岸检验手续的文件(中文)。
  (二)代理单位需提交:
  1、如实填写的((北京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口岸检验代理单位申报单》(见附件一);
  2、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提交文件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和代理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特种设备监察处报告。
  四、为保证口岸检验的顺利进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购销合约(指制造单位与购置单位所签合约)签订后设备制造开始前,口岸检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北京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口岸检验告知单》(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由于未履行合约告知手续,造成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口岸检验无法正常实施,导致不良后果的,由制造单位和代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科系解决。
  
  附件一:北京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口岸检验代理单位申报单
  附件二:北京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口岸检验告知单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日

政策解读

附件二:北京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口岸检验告知单
附件一:北京市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口岸检验代理单位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