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登记注册
-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18〕22号
- [发文机构] 原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旅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气象局、北京海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2018-06-28
- [成文日期] 2018-06-21
- [有效性] 有效
《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8〕22号)【现行有效】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就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本市外贸领域“多证合一”的基础上,按照《意见》及《通知》有关规定,将涉及的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通过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时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完成工商登记和相关事项备案。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多部门申请、重复填报,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规范统一。严格按照《意见》及《通知》确定的事项、标准、流程、技术方案,通过流程再造、细化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操作规范,打造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的准入服务模式。
二是坚持信息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业务应用。涉及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多部门申请、重复填报。严格遵守国家和各部门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对共享数据的安全保密义务。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通过深化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为监管业务协同提供支撑和保障。充分发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作用,降低交易风险,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整合范围
按照《意见》规定的整合事项,结合我市外贸领域“多证合一”事项,将24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形成《北京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附件1),实现“二十四证合一”。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本市“多证合一”范畴,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二)明确工作流程
在本市目前“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一网申报、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通过“e窗通”登记平台办理工商登记时,一并填报需合办的事项信息,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
(三)规范信息采集与公示
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e窗通”登记平台推送给市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属于工商登记后即完成备案的,工商部门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备案信息。属于工商登记后,备案结果需要主管部门确认的,工商部门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提供相关部门网站链接,并注明由相关部门公示事项备案情况。备案事项被相关部门新增或删除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增、删结果反馈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及时更新相关备案事项信息并予公示。
(四)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各部门要强化监管理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主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工商部门一并采集的备案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修改或更正的备案信息,及时、准确反馈工商部门。各部门要确保企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一致,不断完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使“多证合一”改革成为推动形成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催化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制度,确保改革在2018年6月底前顺利实施。
(二)做好改革衔接过渡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以及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阶段未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同步完成备案后续通过相关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的,由相关部门将备案结果批量反馈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整合证照事项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及时做好本部门本领域办事指南、告知手册等对外公开信息的调整,确保改革过渡期平稳有序。
(三)强化工作保障
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的改革实际,以便利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人员安排、硬件设备、流程设置、协作配合等工作,确保业务流程规范、软硬件支撑到位,部门衔接顺畅。共同做好业务协同及数据共享工作,数据交换遇到的各类问题按照“首接负责、逐级倒查”的原则处理。加强业务培训和改革宣传,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帮助申请人知晓改革政策措施,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
附件:北京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建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农业局 市商务委 市旅游委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粮食局 市气象局
北京海关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序号 | 整合方式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办理部门 |
1 | 工商登记后即完成备案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粮食仓储、食用油仓储 | 市粮食局 |
2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物业管理 | 市住建委 | |
3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图书出租、报纸出租、期刊出租、音像制品出租、电子出版物出租 |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
4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市公安局 | |
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市农业局 | |
6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经纪服务 | 市住建委 | |
7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市气象局 | |
8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海关报检资质)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北京海关 | |
9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市旅游委 | |
1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市住建委 | |
11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市人力社保局 | |
12 | 工商登记后,备案结果需主管部门确认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市财政局 |
13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市城市管理委 | |
14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市商务委 | |
15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市商务委 | |
16 | 按照“五证合一”方式整合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表述
| 市人力社保局 |
17 | 税务登记证 | 北京税务局 | ||
18 | 机构代码证 | 市质监局 | ||
19 | 统计证 | 市统计局 | ||
20 | 公章刻制备案 | 市公安局 | ||
21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22 | 外商驻京机构、三资企业备案 | 市公安局 | ||
23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市工商局 | ||
24 | 营业执照 |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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