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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登记
  •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2023〕20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3-20
  • [成文日期] 2023-03-20
  •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2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首都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优势,激发个体经济活力与创造力,根据《电子商务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网店”)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准入服务举措,支持个体网店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个体网店拓展线下经营渠道。允许个体网店经营者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地址变更,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符合本市住所政策要求的实体经营场所。变更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个体网店的实体经营场所信息。经营范围项下不再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性用语。

(二)支持个体网店采用“一照多址”方式记载多经营场所信息。经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的个体网店可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申请“一照多址”登记,相关网络经营场所地址以“二维码”形式展现,网址变更增删均无需更换营业执照,社会公众扫码即可查询各场所具体信息。

(三)多网络经营场所个体网店无需办理多个营业执照。个体网店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或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经营的,可申请将多个网络经营场所记载在同一营业执照上。

(四)鼓励个体网店通过个转企方式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换。支持有意愿的个体网店按照本市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可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实现历史传承。

(五)支持电商平台在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上标注使用期限。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网店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支持电商平台在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上标注使用期限,并结合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使用期限,在个体网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项下进行标注。电商平台可提示超出有效期限或已退出平台的个体网店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类主体加强精细化管理。

二、支持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电商平台规范发展

(六)支持电商平台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出证服务。鼓励更多有意愿的电商平台为个体网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网站上建设统一专区,为相关电商平台向社会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资质信息提供支持。

(七)鼓励电商平台为个体网店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提供便利。个体网店经营者需要平台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的,电商平台应依法协助,为其提供符合营业执照登记要求的,具有唯一性、长期性、可追溯性的网络地址,方便个体网店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八)支持电商平台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鼓励电商平台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系统对接,对于在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个体网店经营者,由其授权同意后,可由电商平台通过线下窗口或“e窗通”服务平台集中批量代为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九)引导电商平台落实管理责任和审查义务。电商平台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对于进驻平台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应依法要求其提供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电商平台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信息并核验。

(十)鼓励电商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支持。引导电商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年报报送等活动提供支持,并协助平台内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或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平台内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三、加强政企协作共享,多措并举形成监管闭环

(十一)明确登记管辖。个体网店经营者为本市居民的,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经营者为外省市人员的,以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经营者为港澳台居民的,以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上载明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登记管辖;申请由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实体经营场所的,以实体经营场所所在地确定登记管辖。

(十二)加强信息交互共享。电商平台应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支持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活动中,提供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等有关数据信息。

(十三)创新实施触发式监管。坚持“无事不扰”原则,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原则上不开展线下监督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网络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经营者负担。

(十四)配合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的监督管理。电商平台应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相关工作,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等监管执法活动时,配合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提供积极支持。

四、加强宣传培训,认真做好政策落实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推动政策落实落细。优化个体网店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是本市积极落实“六稳”“六保”,促进个体私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加强对市场主体办事过程中的政策讲解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支持、鼓励、促进首都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健康发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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