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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2022〕50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05-24
  • [成文日期] 2022-05-19
  •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现行有效】

京市监发〔2022〕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信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实施“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起实施“多报合一”

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的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网址:http://bj.gsxt.gov.cn)进行税务、社保事项“多报合一”年报申报,即企业通过一次申报完成税务部门企业资产状况信息(以下简称“税务年报”)、医疗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保各险种信息(以下简称“社保医保年报”)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报送(以下简称“企业年报”)。企业对“多报合一”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多报合一”申报方式与内容

(一)申报方式

为保障企业享有更加便捷、高效的年报服务,采取自主选择、一次申报、数据共享的方式实现“多报合一”。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多报合一”事项模块中新增功能,可由企业自主选择“自行填报”或“多报合一”,对于选择“自行填报”的按原有方式开展年报,对于选择“多报合一”的无需重复填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数据共享方式通过年报系统后台代入相关数据。

(二)“多报合一”事项

与税务部门就企业年报相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数据项开展“多报合一”;与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就参保各险种人数、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等数据项开展“多报合一”。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申报企业年报时,可在填报上述数据时选择“多报合一”方式或自行填报方式。

三、做好“多报合一”年报各项工作

(一)完善“多报合一”系统功能

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企业年报页面增加“多报合一”温馨提示,由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对“多报合一”申报进行确认。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中选择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多报合一”方式的企业,填写到相关事项时,可以跳过并继续填报其他项目,相关数据由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共享给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系统记载共享的年报数据,并完成企业年报。

为确保数据准确性,对于选择“多报合一”方式的企业,将不提供“多报合一”数据项自主填报功能。

(二)建立“多报合一”数据共享机制

市税务局负责共享“多报合一”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数据,在税务年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已经申报的数据归集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共享参保各险种人数、缴费基数、累计欠缴金额、本期实际缴费金额等数据,在每年2月10日前将截至上年末的数据归集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如部门职能发生调整,及时调整上述数据的共享部门。数据共享通过北京市大数据平台或专线方式开展。

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获取企业报送的“多报合一”年报数据,并通过系统后台代入相关数据。各单位在数据存储、传递、加工过程中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建立健全“多报合一”数据修正机制

加强对于“多报合一”数据的核对校验,对共享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错误,各数据提供部门要及时回应企业疑问并进行核验校正,持续优化部门间数据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准确、及时、高效。

(四)探索“多报合一”事项协同监管

各部门依法对企业“多报合一”信息实施后续监管,共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等的联系电话信息,加强企业公示信息监管衔接,探索开展企业“多报合一”事项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对确属主观故意隐瞒情况、虚假填报的,按有关要求开展监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多报合一”事项单独实施抽查、检查。

四、切实加强“多报合一”工作保障

(一)提高认识。“多报合一”改革是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工作的人财物保障,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各部门要加大对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发布公告、媒体宣传、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使企业了解“多报合一”改革内容,熟悉“多报合一”系统操作,引导企业依法履行“多报合一”年报义务。

(三)强化服务。各部门要指导各区经办部门协同做好“多报合一”的咨询工作,按职责及时解答有关年报业务、系统操作、数据共享等问题,指导企业顺利完成“多报合一”年报。区级经办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多报合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汇总至市级部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