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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简明问答

  一、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行政指导应当贯穿于市场监督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在市场监管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公平竞争、计量、认证、标准化、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重要工业产品安全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二、如何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功能定位?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等传统监管手段的相互关系。行政处罚是刚性措施,行政指导则是柔性办法,两者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各具功能、相辅相承、不可偏废,也不可替代,它们统一于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履行之中。因此,要将行政指导作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监管手段并行的一种管理方式应用到相关业务工作之中,做到刚柔并济、相得益彰。另一方面,行政指导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有其固有的缺陷和局限,不能“放之四海”,而应对症下药,因事制宜。要着眼于运用行政指导解决监管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力求具有实效性,以实现长效监管、和谐监管。

  三、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则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尽管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本身并不是一种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但毕竟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务而实施的一种行为,为此,实施行政指导行为需遵循以下条件:

  一是对行政指导行为的事项具有法定的管辖权。行政指导行为必须基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实施的,限定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管辖权和行政事务之内。

  二是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借助行政强制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

  三是对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避免过度的行政指导行为直接介入民事权益。

  四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明示依据,充分体现行政指导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并受之约束。

  四、如何处理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的关系?

  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辅相成,二者有机结合,既不可偏废,更不可相互替代,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的不同作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指导,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帮助其预防、排除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风险。

  五、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可以采取哪些主要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要善于针对不同的指导事项和不同的指导层次,采取形式多样的指导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育之以法,引导行政相对人朝着市场监管部门设定的目标实施各种行为。在支持、引导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时,可以采取辅导、建议等帮扶类的指导方式;在引导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时,可以采取培训、宣传、示范、提倡、奖励等指引类的指导方式;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时,可以采取提示、提醒等预防类的指导方式;在处理轻微违章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教育、劝导、约谈、警示、告诫、修复等规劝类的指导方式;在针对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影响时,可以采取回访、询问、征求意见等救助类的指导方式。

  六、实施行政指导是否可以采取简易形式?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他简易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制作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采取简易形式的,可以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七、实施行政指导是否可以采取组合的方式?

  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实施方式,还可以将多种形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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