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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北京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

二、《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2017年国家信访局在推进《信访条例》落实过程中,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2019年3月8日北京市据此出台了《北京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实施办法》,就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进行了规范。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局三局合一,面临职能划转、工作衔接、机制制度统一等问题。

三、信访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本机关提出信访诉求: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等。

四、诉讼与信访分离主要指的是什么?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应当通过相应的诉讼程序解决,不纳入信访事项处理。

五、信访诉求受理、办理的时限?

本机关自收到信访诉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属于信访事项的,自收到信访诉求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告知信访人。

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出。

六、如何提出复查?

信访人对本机关下级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本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复核。

七、哪几种情形不再受理?

下列两种情形的信访诉求,本机关不再受理:

1.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2.已经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

八、《细则》实施时间及相关要求

此《细则》自2019年9月6日施行,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工作规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则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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