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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此项政策措施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一)《管理办法》是落实《条例》的必然要求。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同时就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歇业期限和备案申请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管理办法》在《条例》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申请材料、支持政策等作出细化规定,有效保障政策切实落地实施。

(二)《管理办法》是落实“六稳六保”的现实需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市场主体为降低维持成本,对暂时“休眠”有现实需求,在落实“六稳六保”,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大环境下,该项致力于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以渡过临时性难关的歇业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此项政策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依法申请歇业备案。

四、此项政策适用哪些市场主体类型?

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市场主体如何办理歇业备案,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提交申请。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

六、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的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七、歇业有哪些法律效果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不视为违法行为。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八、歇业主体有哪些支持政策

市场主体歇业无需向税务等部门另行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关歇业信息。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有关部门应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性的制度选择。

九、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此项政策,由哪些部门负责解释?

此项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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