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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具备养老服务能力的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养老服务能力和医疗卫生资质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

  二、此次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优化我市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营商环境,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将民政部门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卫生健康部门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备案登记本市纳入“多证合一”登记改革,同时优化其他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

  三、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搭载“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e窗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正式更新上线实施。(“e窗通”网址:http://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

  四、此次“多证合一”改革的办理模式是什么?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或“集中养老服务”的企业,通过“e窗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一并填报需合办的事项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与民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完成备案企业的数据推送、接收、认领、确认、反馈、公示等工作。

  取得民政部门备案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通过“多证合一”模式进行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推送信息进行内设医疗机构备案信息审核,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明和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无需另设立新的法人企业。

  五、办理“多证合一”的备案信息如何公示?

  通过“多证合一”模式完成备案登记后,企业的备案信息将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

  六、不能纳入“多证合一”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如何优化审批流程?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区级受理、市级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核查相关登记备案信息,不要求企业单独提交营业执照和民政部门备案证明。

  对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无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企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多证合一”登记模式进行登记、备案。

  七、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是否都需要去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本市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备案登记后,可以申请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作为享受运营补贴等政府补助资金的依据。

  八、此次改革实施后,企业是否还可以按原备案方式进行备案?

  “多证合一”改革是为企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开辟的“捷径”。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涉及相关领域办理事项的,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模式办理,也可按原备案方式到相关部门办理,按原方式办理的企业无需重复办理备案登记。

  九、此次改革对相关部门的监管有何影响?

  “多证合一”改革后,各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增强了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共同推动提升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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