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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梯检验检测过渡期满后部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特检院,各电梯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要求,现将电梯检验检测过渡期满后部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买卖双方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2024年4月2日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在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

  二、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安装单位要将属于上述情况的安装项目,于2023年7月1日前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告知书(附件1)。

  三、安装单位申请监督检验时,要将告知书复印件随安装资料提交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装监督检验。

  四、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传达工作要求,于7月5日前向市局特设处报送告知汇总表(附件2)。



附件:告知书
附件:告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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