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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北京地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1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获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任务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地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分局)负责通知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按时按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并完成催报和数据审核等工作。

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

务状况等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和上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此项工作已纳入年度经常性工作,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应及时安排人员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完成统计并上报。

(二)请各获证机构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1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机构上报的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模板以《总局通知》中的附件1为准。

(三)请各检验检测机构认真阅读“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上的《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检验检测直报上报系统使用手册(2018年)》以及《2019年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常见问题答疑》的规定和填报说明,并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如实、按期、准确、全面的上报统计数据。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务必于2022年2月15日前提交填报数据并通过审核。

(五)本次填报的相关统计数据为2021年度的数据,以2021年12月31日截止统计的数据为准填报。

(六)各区局、分局应指导、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填报工作,及时对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退回审核不通过的上报数据,并告知机构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上报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

(七)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继续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会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并依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请各检验检测机构和各区局、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认真阅读《总局通知》和“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的相关要求、使用手册等文件材料,填报或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资质认定主管部门联系。

(二)各机构应尽量提前上报统计数据,预留出审核和修改的时间。

(三)去年填报过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首次填报的用户需进行注册,获取登录名和密码后方可进入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统计数据的填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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