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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 市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开发建设局、城市运行局、综合执法局,市药监局各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下称“通知”)有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药监局决定于2021年8月至10月在全市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落地见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领域

2021年度重点监督抽查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国土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针对重点领域,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重点检查,强化监督管理。

二、抽查任务和要求

(一)实施重点专项整治行动

1.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办字〔2018〕8号)和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撤销检验资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联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环检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二)配合落实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任务

按照“通知”部署,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协助上级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对应的区级监管部门积极配合。

“通知”中在其他领域抽取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由属地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执行监督检查,检查机构数纳入本辖区总体抽查比例(即本条(三)中所列的13%的总体比例,参照基数仍为本辖区市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数)。

(三)开展市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1.抽查比例

2021年度本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由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抽取总体比例为13%,其中,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国土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重点领域抽查比例不低于20%。具体包括:

1)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国土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应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检查。

2)对食品检验重点领域监督抽查,由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

3)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由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和总体抽查比例要求开展。

各区级监管部门要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纳入各区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更新完善各区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市级监管部门根据各区级监管部门的需要选派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检查,为执法检查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抽查要求

1)突出重点领域监管。要严格落实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加大对机动车安检和环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配合做好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机构不按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加强对国土资源检验检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加强对水利水质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严格查处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2)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药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要协商确定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共同实施现场检查,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并进行结果通报,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3)发挥综合监管合力。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一是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风险高、信用差的机构加大抽查力度;二是加强精细化监管,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主动发现线索,对系统性风险科学施策,从机制上降低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的概率;三是加强信用监管,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四是加强智慧监管,注重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规范统一监管的要求和内容,提升监管效能。

4)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规风险自查整改

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1年9月6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向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各检验检测机构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在首页“通知”栏内下载《2021年度北京市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区级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和药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级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9月6日前将本地区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计划报市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管处,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结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肖宏清,57520182;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毛力夫,55594006;市生态环境局陈晶,81254108;市水务局王振宇,68556646;市药监局王春艳,83979419。

 

附件:2021年度北京市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附件:附件:2021年度北京市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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