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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限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本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2018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再次实施优惠政策,明确202021日至1231日期间,除高耗能行业外其他工商业电价执行九五折优惠。

电价为政府定价项目,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近年来,本市持续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阶段性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打通国家优惠电价政策“最后一公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2018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连续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2018年至2019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降价时点和降幅见下表);202021日至12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执行九五折电价优惠。转供电主体必须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落实降电价政策有问题的,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公司咨询。

北京市20182019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情况表

                 降幅单位:分/千瓦时

降价时点

城区降幅

郊区降幅

文件依据

备注

201841


1.53

京发改﹝2018751


201851

1.48

1.48

京发改﹝20181556


201871

0.27

0.27

京发改﹝20181556


201891

3.67

5.56

京发改﹝20181887


201951

0.93

0.93

京发改﹝2019445


201971

2.63

2.63

京发改﹝2019758

除低谷时段外

二、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已安装峰谷分时电表,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必须按照北京市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用合理分摊方式收取电费的,要建立终端用户用电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量、用电量以及电费结算情况,按照当月实际用电情况核算电价并公示,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电价发生调整时,及时同步调整。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限时将降电价红利传导到位

市电力公司将本告知书送达转供电主体,在出具电费缴费通知单时注明电价调整政策,并告知必须将国家降电价的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要继续自查自纠,对照本市2018年以来历次降价节点和降幅,自查是否已及时足额传导;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整改,对多收费用,要全面核查盘清、建立台账逐户清退,做到“应退尽退、即退快退”。2021115日前完成全部退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情况、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退费惠及终端用户数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广“转供电费码”

“转供电费码”能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转供电主体应配合市电力公司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领。市电力公司全面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积极宣传电价优惠政策,提升“转供电费码”使用范围。

五、完善源头治理机制

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装与峰谷电价政策相匹配的计量表具,向终端用户执行目录电价。国有转供电主体在推动表具改造中应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市电力公司在业扩报装、用电验收时,指导用户安装正确表具,对不符合条件的,提示改正。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2020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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