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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的要求,保证我市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2日

 

 

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

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本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 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重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2.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3.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4.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清理主体和程序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具体如下:

(一)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报送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修改或废止。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请市政府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修改或废除。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四)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五)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工作,督促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梳理阶段2020年3月中旬之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20年4月中旬之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在此期间,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采取灵活方式组织开展培训。

(三)公开清理结果阶段2020年5月底之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出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内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20年6月10日之前,本市市级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报送。2020年6月底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汇总本市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

四、清理要求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有序开展清理工作。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推进清理工作中,要按照要求公开政策措施清理相关情况,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要加强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2.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见表

    3.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政府规章名称


清理意见

保留 □

保留(适用例外规定) □  

废止  □              修改  □

(请在相应空格内打√)

主要理由及依据

(可另附页)

具体修改内容(修改前)

具体修改内容(修改后)



填表单位:

(印章)

主要领导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 “清理意见”一栏,请根据情况分别勾选:“保留”“保留(适用例外规定)”“修改”“废止”。其中,“保留(适用例外规定)”是指文件内容违反清理范围和重点,但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的例外规定,需在“主要理由及依据”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2. 每一项政府规章填写一张清理意见表,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此表交换至市市场监管局(交换号380,请注明:公平竞争处收)。

3. 本表格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邮箱gpjzsclxhy@163.com。

 

 

附件2

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印章)                                  2020年  月  日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颁布日期

清理意见

具体修改内容

(可附页)

理由或依据

(可附页)

修改前

修改后

1








2








联系人:                  座机:                  手机:

填表说明:

1.“清理意见”一栏,请根据情况分别填写:“保留”“保留(适用例外规定)”“修改”“废”。其中,“保留(适用例外规定)”是指文件内容违反清理范围和重点,但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例外规定需在“理由或依据”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2.请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此表交换至市市场监管局(交换号380,请注明:公平竞争处收)。

3. 本表格电子版请同时发送至邮箱gpjzsclxhy@163.com。



附件3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序号

名称及文号

类别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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