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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引要求的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相关防控指引要求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集体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防控指引(第一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生产企业厂区的空调通风系统防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2.0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生产企业厂区内防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生产企业防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一般性防控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生产企业厂区内召开工作会议时期防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会议防控指引 (第一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二、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贸易商等食品经营者,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防控指引 (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集体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防控指引 (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快递和送餐人员防控指南 (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七小场所”经营防控指引(3.0版)》等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农村大集等经营单位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防控指引(第一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加强日常健康防护工作、特定场所的预防控制、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设立体温监测岗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防控指引 (第一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四、餐饮服务单位中社会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七小场所”经营防控指引(3.0版)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学校食堂(包括高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高校防控指引(第一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指引(第一版)》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外卖送餐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快递和送餐人员防控指南 (第一版)》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养老机构食堂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防控指引 (第一版)》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关注和使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相关防控指引最新版本。相关防控指引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bjcdc.org/NewZtbdAction.do?dispatch=getGzfyPage&id1=4474&id2=4475&id3=4476&id4=4493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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