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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对本市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出以下提醒: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广告活动,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虚假违法广告。

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进一步落实好管理者责任,及时清理利用其场所、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并向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严禁为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严禁发布妨碍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五、严禁发布宣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预防、控制、治疗、治愈作用等内容的广告。

六、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合法的媒介积极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广告的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与疫情相关的虚假违法广告,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反映涉及疫情和防疫工作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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