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动产担保
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金融[2019]18号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机构:
为持续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促进动产担保登记环境健康发展,提高动产担保登记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的要求,现就整合本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当事人在办理北京地区的动产担保业务时(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特例除外),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当事人办理动产担保业务时,应在登记系统查询动产担保登记状况。该查询是办理动产担保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动产,其业务风险由办理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和查询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做好宣传培训,强化责任落实,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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