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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四项涉垃圾分类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由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修订、起草的《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居住小区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四个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首都之窗”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四个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本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体系,同时对签约主体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细化了违约情形,并约定了违约金额。

其中,居住小区《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和《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两个示范文本中分别提到,物业单位应当将分类好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装入对应的标准收集容器内,保证装载不外露的同时还要保持收集容器外观干净、整洁、无破损;如出现收集容器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这其中,物业单位还应当保证厨余垃圾中不得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

上述两个合同示范文本还对垃圾收运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以及支付方式都做了明确约定。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和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周期等。

示范文本中约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做到从厨余垃圾产生时就与其他品类垃圾分开,投放前沥去水分;不得将分好的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同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保证收集容器的专门存放地点无争议、收集时间不扰民,在收运单位进行作业时,餐饮服务单位还要指派专人协助完成厨余垃圾装车工作。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约定,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并在建筑垃圾暂存点或工地门前进行公示。同时,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还应当将待处置的建筑垃圾单独堆放至约定好的收集地点,并通知建筑垃圾收运单位做到随产随清。确实需要贮存的应做好防扬尘措施,且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其中,居住区装修垃圾每5个工作日至少清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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