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管动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

为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同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快捷办”、“自助办”,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月15日起在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延庆七个区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以及股权出质登记。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的原则,政府公开承诺制登记标准,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市场主体对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登记事项实行自主申报;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登记机关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即时通过。

对于按照“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出资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通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同时对提交人、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

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改革是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又一创新举措,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要改革举措。

登记告知承诺制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推动实现“全程零见面”秒批登记,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既能满足企业登记注册需求,又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同时通过加强市场主体承诺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加强信用惩戒和树立市场主体的主体意识,最终形成推动各类市场主体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良好局面。

 

政策解惑

1、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什么?

答: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对市场主体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其核心是,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自主申报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即时通过,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并加强信用监管和惩戒引导企业自律。

2、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那些市场主体登记?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3、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于那些登记业务类型?

答:告知承诺制度广泛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以及股权出质登记。

4、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要求有什么改变?

 答:市场主体需认真阅读登记机关提供的告知书和承诺书,按照告知承诺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准备和填报材料,并按要求由有权签字(盖章)人作为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将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住所登记有什么改革?

答: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

一方面,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经营活动,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本市的产业政策,保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住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

另一方面,充分释放住所资源,支持同一场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允许集群登记。

6、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登记文件内容及决议程序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不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议程序进行审查,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

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登记机关将制定并公布一批标准化章程、协议供申请人参考选用。

7、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带来了什么改变?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是从尊重和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出发,一方面赋予市场主体自主自治、自主申报的权利,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和决策权,另一方面市场主体需要申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做到诚实守信自律,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承担主体责任

8、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在市场主体监管方面有哪些做法?

答: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同时将会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出资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各监管部门协同,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9、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的信用监管和惩戒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建立了市场准入信用管理,对提交人、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市场主体采取欺诈手段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在经营范围方面进行了什么改革?

答:登记告知承诺制度从全方位满足市场主体对经营范围的多样需求出发。一方面申请人可以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登记机关提供了标准化经营范围库,申请人可以实现智能点选。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并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