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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通过你公司住所和你公司公示的经营场所等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告〔2024〕01013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育慧南路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707室)领取京市监罚告字〔2024〕01013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市监罚告〔2024〕01013号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和经营期限的备案登记,将原股东“中能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能源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能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元盛世(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原经营期限“2010年12月13日”备案登记为“长期”。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表、《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章程》、《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提交人承诺书》等材料。经向你公司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调查,两股东对此次变更和备案登记不知情,亦未在上述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及盖章,并提供了相关签字及盖章系伪造的鉴定材料。你公司此次股权变更登记和经营期限的备案登记提交的《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系虚假材料。

  另查,你公司并非首次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你公司曾于2010年12月12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工商变更登记,经过公章鉴定和法院审理,该次股东会决议上中能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和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与各自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法院最终据此认定并判决你公司此次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要求你公司去登记机关撤销此次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10月26日,我局依据法院的执行通知撤销了你公司2010年12月12日作出的延长经营期限的工商变更登记,将你公司的经营期限恢复至原2010年12月13日。 

  综上,你公司2010年12月延长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系提交虚假材料而取得,2022年10月的此次股权变更登记和经营期限备案登记又提交了虚假材料,主观过错程度深,你公司提交的虚假材料涉及股权转让,该行为侵害了两个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且阻碍了强制清算进程,逃避清算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给予从重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飞,赵丹,刘维耶  联系电话:5752037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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