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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北京风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风兔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字〔2021〕7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810室)领取京市监罚字〔2021〕77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罚字〔2021〕77号   


当事人:北京风兔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5MA017R931M     

住所(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72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丹                         

联系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723           

本案线索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通过京交函【2020】1793号提供,当事人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涉嫌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

本案制作询问笔录1份,调取小程序“风兔出行”截屏26页,调取相关截屏7页。

经查,当事人作为风兔出行小程序的开发者自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29日在风兔出行小程序之风兔出行服务协议的提示条款“欢迎您与北京风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风兔出行共同签署本《风兔出行服务协议》并使用风兔出行平台服务。”中的北京风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登记、在风兔出行小程序风兔出行租车规则第20条中规定“风兔出行对本租车规则享有最终解释权。”。当事人在风兔出行小程序中使用的北京风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属于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风兔出行小程序风兔出行租车规则中规定“风兔出行对本租车规则享有最终解释权。”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身份;                                    

2.“风兔出行”小程序截屏,证明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3.关于企业数据查无的函,证明北京风兔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登记;

4、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页截屏,证明当事人的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6、短信、微信截屏,证明已向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7、通话记录截屏,证明拨打13901178912未接通;

8、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我局于2021年0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市监罚告[2021]010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2、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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