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延民康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出责令改正的公告
2020年12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北京延民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标注有“专利号:ZL200530065924.1”标识的电子提醒药盒,为销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标注有“专利号:ZL200530065924.1”标识的电子提醒药盒。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北京延民康医药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赵立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K5FD2H
四、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东杏园村东街13号
五、责令改正内容:停止销售标注有“专利号:ZL200530065924.1”标识的电子提醒药盒
六、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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