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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背提包、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背提包、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背包、提包、背提两用包、手包、旅行硬箱、旅行软箱和旅行包。

2 、检验依据

GB 20400《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1333《背提包》;

QB/T 2155《旅行箱包》;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检验项目

3.1背提包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振荡冲击性能

QB/T 1333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2

包锁耐用性能

QB/T 1333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3

拉链耐用度

QB/T 1333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4

缝合强度

QB/T 1333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5

摩擦色牢度(沾色)

QB/T 1333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6

游离甲醛

GB 20400

QB/T 1333明示产品标准

强制性



皮革、毛皮、再生革类材料符合GB 20400;纺织材料符合QB/T 1333或明示产品标准

7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GB 20400

QB/T 1333明示产品标准

强制性



皮革、毛皮、再生革类材料符合GB 20400;纺织材料符合QB/T 1333或明示产品标准 

8

外观质量

QB/T 1333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3.2旅行箱包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拉杆耐疲劳性能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2

振荡冲击性能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3

跌落性能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4

硬箱箱体耐静压性能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5

塑料硬箱箱面耐落球冲击性能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6

滚筒冲击性能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金属材质硬箱、旅行包不检验此项

7

箱(包)锁耐用性能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6

缝合强度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9

旅行包面料摩擦色牢度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不适用于特殊风格材料

10

游离甲醛

GB 20400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强制性



皮革、再生革类材料符合GB 20400;织物类材料符合QB/T 2155或明示产品标准

11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GB 20400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强制性



皮革、再生革类材料符合GB 20400;织物类材料符合QB/T 2155或明示产品标准

12

外观质量

QB/T 2155明示产品标准

推荐性





4 、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材料、同款式、同货号、同颜色产品2件。其中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件为备用样品。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同商标、同生产企业、同型号(款号或货号)、同颜色的产品抽取2件。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件为备份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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