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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珠宝玉石饰品、钻石及其饰品、贵金属饰品、金属饰品等。

2 、检验依据

GB/T 16552-2017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2017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2017 《钻石分级》      

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8043-2013 《首饰 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 9288-2006 《金合金首饰 金含量的测定 灰吹法(火试金法)》

QB/T 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 11886-2015《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伏尔哈特法》

GB/T 17832-2008  《银合金首饰 银含量的测定 溴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GB/T 19720-2005  《铂合金首饰 铂、钯含量的测定 氯铂酸铵重量法 丁二酮肟重量法》

GB/T 21198.6 -2007 《贵金属合金首饰中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ICP光谱法 第6部分:差减法》

GB 28480-2012《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GB/T 19719-2015《首饰 镍释放量的测定 光谱法》

GB/T 28485-2012 《镀层饰品 镍释放量的测定 磨损和腐蚀模拟方法》

GB/T 28020-2011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 28021-2011 《饰品 有害元素的测定 光谱法》(国家标准 推荐标准)

GB/T 28019-2011 《饰品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31912-2015 《饰品 标识》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检验项目

3.1珠宝玉石饰品(不含镶嵌饰品金属部分)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标识

GB/T 31912-2015

推荐性




2

珠宝玉石检测

折射率

GB/T 16553-2017

推荐性




双折射率

GB/T 16553-2017

推荐性




光性特征

GB/T 16553-2017

推荐性




多色性

GB/T 16553-2017

推荐性




荧光观察

GB/T 16553-2017

推荐性




红外光谱

GB/T 16553-2017

推荐性




紫外可见光谱

GB/T 16553-2017

推荐性




放大检查

GB/T 16553-2017

推荐性




3

珠宝玉石名称

GB/T 16552-2017

推荐性





3.2钻石饰品(不含镶嵌饰品金属部分)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标识

GB/T 31912-2015

推荐性




2

钻石分级

质量

GB/T 16554-2017

推荐性




颜色级别

GB/T 16554-2017

推荐性




净度级别

GB/T 16554-2017

推荐性




3.3贵金属(含镶嵌饰品贵金属部分)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标签及其他标识物

GB/T 31912-2015

推荐性




2

质量

QB/T 1690-2004

推荐性




3

贵金属检测

印记

GB 11887-2012

GB/T 31912-2015

强制性/推荐性




贵金属材料名称及纯度

GB 11887-2012

GB/T 18043-2013 GB/T 9288-2006 GB/T 11886-2015 GB/T 17832-2008 GB/T 19720-2005 GB/T 21198.6-2007

强制性/推荐性




3.4金属饰品(含镶嵌饰品金属部分)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标识

GB/T 31912-2015

推荐性




2

有害元素检测

有害元素总量(铅、镉、汞、砷)

GB 28480-2012 GB/T 28020-2011 GB/T 28021-2011

强制性/推荐性




六价铬

GB 28480-2012 GB/T 28019-2011

强制性/推荐性




镍释放量

GB 28480-2012 GB/T 19719-2015 GB/T 28485-2012

强制性/推荐性





4 、抽样

4.1生产领域抽样

4.1.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组。

4.1.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1.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珠宝玉石饰品、钻石及其饰品、贵金属饰品抽样,每类产品抽取同款式、同材质产品1件,原样复检。贵金属饰品的质量应满足检验及原样复检要求。

金属饰品抽样,抽取同款式、同材质产品2件,其中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件为备用样品。如1件检验用样品质量能够满足检验要求、可保证原样复检的,可不抽取备用样品。

4.1.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1.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1.6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1.7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2流通领域抽样

4.2.1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中抽取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2.2抽样数量满足检测需求即可。

珠宝玉石饰品、钻石及其饰品、贵金属饰品抽样,每类产品抽取同款式、同材质产品1件,原样复检。贵金属饰品的质量应满足检验及原样复检要求。

金属饰品抽样,抽取同款式、同材质产品2件,其中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件为备用样品。如1件检验用样品质量能够满足检验要求、可保证原样复检的,可不抽取备用样品。

4.2.3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承检机构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三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受检单位与抽样单位公章。

4.2.4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到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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