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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床单、被、被套、枕垫、配套床上用品、绗缝制品、毛巾。

2、检验依据

  GB 18383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CCGF 201《纺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甲醛含量

GB 18401

强制性

2

pH值

GB 18401

强制性

3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4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5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6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

强制性

7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强制性

8

絮用纤维卫生要求

GB 18383

强制性

适用于被、绗缝制品、枕垫类产品(GB 18383限4.2.1、4.2.4)

9

絮用纤维原料要求

GB 18383

强制性

适用于被、绗缝制品、枕垫类产品(GB 18383限4.1.1、4.1.2、4.1.4)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生产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件/条/套,抽样数量见下表:

床上用品抽样数量(同款同花同色)

包含产品

抽样数量(件/条/套)

检验数量(件/条/套)

备样数量(件/条/套)

床单、被、被套

2

1

1

枕、垫类产品

3

2

1

配套床上用品、绗缝制品

2

1

1

毛巾

面巾/方巾

5

3

2

浴巾/毛巾被

2

1

1

枕巾/地巾

3

2

1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絮用纤维卫生要求检验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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