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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市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验配眼镜、眼镜镜片(车房片)、眼镜镜片(非树脂类)、老视镜(批量生产)、眼镜架。

2、检验依据

  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T 14214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51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QB 2506 《光学树脂眼镜片》;

  《北京市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验配眼镜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2

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3

柱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4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5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6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 13511.1

强制性

7

镜片基准点的最小厚度

QB 2506

强制性

8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9

可见光谱区透射比

GB 13511.1

强制性

10

紫外光谱区透射比

GB 13511.1

强制性

仅测SUVB(280~315)nm波长范围

11

镜片的材料和表面质量

GB 13511.1

强制性

12

装配质量

GB 13511.1

强制性

13

镜架外观

质量

GB 13511.1

强制性

  3.2眼镜镜片(车房片)、眼镜镜片(非树脂类)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0810.1

强制性

2

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0810.1

强制性

3

柱镜顶焦度偏差

GB 10810.1

强制性

4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偏差

GB 10810.1

强制性

5

材料和表面的质量

GB 10810.1

强制性

6

镜片尺寸

GB 10810.1

强制性

7

厚度偏差

GB 10810.1

强制性

  3.3老视镜(批量生产)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主子午面一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2

主子午面二球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3

柱镜顶焦度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4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5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GB 13511.1

强制性

6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GB 13511.1

强制性

7

两镜片顶焦度互差

GB 13511.1

强制性

8

镜片的材料和表面质量

GB 13511.1

强制性

9

装配质量

GB 13511.1

强制性

10

镜架外观

质量

GB 13511.1

强制性

  3.4眼镜架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外观质量

GB/T 14214

推荐性

2

尺寸

GB/T 14214

推荐性

3

高温尺寸稳定性

GB/T 14214

推荐性

4

抗拉性能

GB/T 14214

推荐性

5

鼻梁变形

GB/T 14214

推荐性

6

镜片夹持力

GB/T 14214

推荐性

7

耐疲劳

GB/T 14214

推荐性

8

镀层结合力

GB/T 14214

推荐性

9

抗汗腐蚀

GB/T 14214

推荐性

10

阻燃性

GB/T 14214

推荐性

11

标志1

GB/T 14214

推荐性

12

标志2

GB/T 14214

推荐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验配眼镜在企业成品库或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1副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眼镜镜片(车房片)抽样基数应不少于3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随机抽取3片;

  眼镜镜片(非树脂类)抽样基数应大于90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随机抽取20片;

  老视镜(批量生产)抽样基数应大于50副,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随机抽取13副。

  眼镜架抽样基数应大于50副,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随机抽取4副。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验配眼镜、眼镜镜片(车房片)、老视镜(批量生产)、眼镜架:产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眼镜镜片(非树脂类):单片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单片合格,否则判定单片为不合格;单片不合格数≤2,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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