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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防火阻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防火阻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

2、检验依据

  GB 14907《钢结构防火涂料》;

  《北京市防火阻燃材料(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缺陷类型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粘结强度

GB 14907

强制性

B

2

抗压强度

GB 14907

强制性

C

CB型、B型不测

3

耐水性

GB 14907

强制性

B

4

耐冷热循环性

GB 14907

强制性

B

5

耐火性能

GB 14907

强制性

 

A

  3.2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缺陷类型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粘结强度

GB 14907

强制性

B

2

抗压强度

GB 14907

强制性

C

CB型、B型不测

3

耐曝热性

GB 14907

强制性

B

4

耐湿热性

GB 14907

强制性

B

5

耐冻融循环性

GB 14907

强制性

B

6

耐酸性

GB 14907

强制性

B

7

耐碱性

GB 14907

强制性

B

8

耐盐雾腐蚀性

GB 14907

强制性

B

9

耐火性能

GB 14907

强制性

 

A

10

附加耐火性能

GB 14907

强制性

 

A

4、抽样

  4.1每家企业每类产品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超薄型涂料不少于500kg,薄型涂料不少于1000kg,厚型涂料不少于1500kg(以粉料计)。

  抽样数量:超薄型涂料抽取100kg,薄型涂料抽取200kg,厚型涂料抽取400kg(以粉料计,同时按比例抽取相应的配套材料,分别包装,注明各组分配比)。将样品平分为2份,其中1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当施工工艺中规定需使用受检单位配套漆时,应同时抽取配套漆2份,每份不少于 2kg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A类缺陷=0、B类缺陷+C类缺陷≤1,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A类缺陷=0、B类缺陷+C类缺陷≤2,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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