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产品质量公示

2014年北京市家用卫生及保健器具(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家用卫生及保健器具(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吸附式空气净化器、过滤式空气净化器、负离子式空气净化器、加湿空气净化器等室内用空气净化器。

2、检验依据

  GB 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 21551.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18801《空气净化器》;

  《北京市家用卫生及保健器具(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6

机械强度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7

结构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8

内部布线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9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臭氧)

GB 4706.1
GB 4706.45

强制性

10

臭氧浓度(出风口5cm处)

GB 21551.3

强制性

无此功能的除外

11

紫外线强度(装置周边30cm处)

GB 21551.3

强制性

无此功能的除外

12

TVOC浓度(出风口20cm处)

GB 21551.3

强制性

13

PM10浓度(出风口20cm处)

GB 21551.3

强制性

14

洁净空气量

(颗粒物和甲醛)

GB/T18801

推荐性

15

净化效能

(颗粒物和甲醛)

GB/T18801

推荐性

4、抽样

  4.1每家企业每类产品各抽取1种。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3台,其中2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