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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市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T 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0357.5《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CCGF 215.3《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木工要求

GB/T 3324

推荐性

 

 

限GB/T3324表4中序号26条

2

表面理化性能

耐液性

GB/T 3324

推荐性

 

 

限漆膜产品

耐湿热

GB/T 3324

推荐性

 

 

耐干热

GB/T 3324

推荐性

 

 

附着力

GB/T 3324

推荐性

 

 

耐磨性

GB/T 3324

推荐性

 

 

抗冲击

GB/T 3324

推荐性

 

 

耐香烟灼烧

GB/T 3324

推荐性

 

 

2

表面理化性能

耐冷热循环

GB/T 3324

推荐性

 

 

限软硬质覆面产品

耐干热

GB/T 3324

推荐性

 

 

耐划痕

GB/T 3324

推荐性

 

 

耐液性

GB/T 3324

推荐性

 

 

表面耐磨性

GB/T 3324

推荐性

 

 

耐香烟灼烧

GB/T 3324

推荐性

 

 

抗冲击

GB/T 3324

推荐性

 

 

3

力学性能

推拉构件强度

GB/T 3324

推荐性

 

 

1、限木制柜类

2、推拉构件强度按GB/T 10357.5表A.1中2级水平检验

稳定性

GB/T 3324

推荐性

 

 

4

甲醛释放量

GB 18584

强制性

 

 

 

5

重金属含量

GB 18584

强制性

 

 

限色漆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不少于2件。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2件,其中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件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甲醛释放限量由于测试的时效性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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