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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机动车零部件及用品(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汽车座椅及头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M类和N类汽车座椅及头枕(除:折叠座椅、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

2、检验依据

  GB 11550《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北京市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座椅一般技术要求

座椅靠背吸能性

GB 15083

强制性

4.1.3

座椅背面部件表面要求

GB 15083

强制性

4.1.4

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

GB 15083

强制性

4.1.5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以及移位折叠装置强度

GB 15083

强制性

4.1.6

2

座椅头枕位置及尺寸测量

GB 11550

强制性

4.4-4.8

3

座椅头枕强度及吸能试验

GB 11550

强制性

4.9

4

燃烧特性

GB 8410

强制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2种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套,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汽车座椅及头枕样品5套,其中3套为检验样品,2套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 备注

  在抽取样品的同时,受检企业应提供被抽查样品的产品合格证或复印件、3C合格证或复印件、产品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技术参数(座椅类型、座椅朝向、座椅质量、座椅质心位置、R点位置、头枕类型、头枕高度、头枕宽度、座椅靠背设计角、安全带固定点等参数、座椅安装方式及安装尺寸等)、样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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