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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电视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电视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 8898《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 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3837《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

  SJ/T 11343《数字电视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CCGF 202.6《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经备案或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亮度

SJ/T 11343

推荐性

 

 

 

2

对比度

SJ/T 11343

推荐性

 

 

 

3

重显率

SJ/T 11343

推荐性

 

 

 

4

静态清晰度

SJ/T 11343

推荐性

 

 

 

5

亮度均匀性

SJ/T 11343

推荐性

 

 

 

6

声频率响应特性

SJ/T 11343

推荐性

 

 

 

7

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

GB 8898

强制性

 

 

 

8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电击危险

GB 8898

强制性

 

 

 

9

绝缘要求

GB 8898

强制性

 

 

 

10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GB 8898

强制性

 

 

 

11

端子

GB 8898

强制性

 

 

 

12

外接软线

GB 8898

强制性

 

 

 

13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发热

GB 8898

强制性

 

 

 

14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

GB 24850

强制性

 

 

 

15

平板电视被动待机功率限定值

GB 24850

强制性

 

 

 

16

电源端骚扰电压

GB/T 13837

推荐性

 

 

17

辐射骚扰

GB/T 13837

推荐性

 

 

18

谐波电流

GB 17625.1

强制性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每类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6台,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3台,其中2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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