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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以下简称试点期间),试点委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以下简称简易案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事项

试点期间,市市场监管局主要受委托联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简称相关区域),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涉及相关区域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委托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审查:

1.至少一个申报人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2.经营者通过收购股权、资产或者合同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其他经营者的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3.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住所地在相关区域的;

4.经营者集中相关地域市场为区域性市场,且该相关地域市场全部或主要位于相关区域的;

5.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其他案件。

二、委托审查流程

(一)申报和商谈。符合委托条件的案件,申报人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需申报前商谈的,申报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商谈,也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商谈。

(二)材料审核和立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案件材料审核,于收到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立案,书面通知申报人,并于立案当日在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立案信息。

(三)案件审查和决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被委托案件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在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审查报告和审查意见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周在官方网站公示所负责的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四)终止委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管总局:

1.被委托的案件不符合简易案件申报标准的;

2.交易在申报前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已经实施,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3.被委托的案件未达申报标准,且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4.交易已经取消或交易发生重大变化,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5.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其他应当终止委托的情形。

(五)文书送达。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审查决定书等审查文书送达申报人。审查决定书加盖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用印章,其他审查文书加盖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专用印章,并在文书中注明“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

三、异议受理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受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期内第三方异议,受理邮箱为:jyzjz@samr.gov.cn。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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