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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俞春慧)

俞春慧:

  本局于2021年8月3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查询到你的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地址及电话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京市监罚字〔2021〕163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1105室)领取京市监罚字〔2021〕163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罚字〔2021〕163号

  当事人:俞春慧

  居民身份证:33XXXXXXXXXXXXXX27

  住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3号172室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函件及相应授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国标兴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负有直接责任的俞春慧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已查明案件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8年8月10日,国标兴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在对贵州嘉辉电气有限公司开展的认证活动中,存在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俞春慧作为认证人员对国标兴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俞春慧的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市场监督总局关于授权立案查处国标兴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认证行为的通知》及相关材料、稽查字[2021]14号《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授权查处虚假认证行为处理建议的答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及相关材料、询问笔录等。

  2021年5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京市监罚听〔2021〕02060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此后,本局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当事人,未能取得联系。本局又根据查询到的信息,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当事人的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地址,均遭退回。鉴于上述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本局于2021年6月7日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刊登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俞春慧),截至2021年8月6日发布公告已满六十日。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对国标兴业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罚。

  本案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应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撤销俞春慧(身份证号33XXXXXXXXXXXXXX27,QMS注册证号:2019-N1QMS-2206205)的执业资格。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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