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2018年北京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检验依据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北京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指标

性能指标

其它指标

1

试验前检查

GB 17945

强制性

 

 

 

2

标志

GB 17945

强制性

 

 

 

3

使用说明

GB 17945

强制性

 

 

 

4

基本功能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5

充、放电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6

重复转换性能

GB 17945

强制性

 

 

 

7

电压波动性能

GB 17945

强制性

 

 

 

8

转换电压性能

GB 17945

强制性

 

 

 

9

充、放电耐久性能

GB 17945

强制性

 

 

 

10

绝缘性能

GB 17945

强制性

 

 

 

11

接地电阻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12

耐压性能

GB 17945

强制性

 

 

 

13

高温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14

低温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15

恒定湿热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16

振动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17

冲击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18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19

表面耐磨性能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地面安装型灯具检此项

20

抗冲击试验

GB 17945

强制性

 

 

地面安装型灯具检此项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抽取1种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方法

  4.3.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台,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4台,2台为检验用样品,2台为备用样品。

  4.3.2如在以销定产的企业中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4.4 抽查样品确认

  4.4.1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将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4.2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4.3 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4.6如抽取的样品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和(或)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受检单位应当提供与该系统相匹配的、经检验合格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或)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并配合检验机构完成检验。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