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1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机构设置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成立于1987年,隶属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988年首次通过原北京市标准计量局的计量认证及质量认可。1999年通过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成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检测及服务范围涵盖信息技术软硬件产品、电子电气类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及装饰装修产品、快速消费品、建筑建材产品、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纤维及皮鞋制品等衣、食、住、行、用各领域产品。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风险监测、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新产品样机定型试验、产品质量技术鉴定、产品技术标准验证、在用产品安全性能与质量评价、检测技术方法与标准研究等工作。拥有国家中文信息处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国家纺织及皮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个国家质检中心,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风险预警办公室和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的挂牌单位。
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主要职责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是为政府质量监管以及产品质量检测提供服务,从事授权范围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与鉴定、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发证检验;相关委托检验;在用产品安全性能与质量评价;产品继续使用性能与条件评价;政府委托产品安全检查;检测技术方法与标准手段研究;检测设备研制;检测人员与工厂设备监理人员培训。
(1)负责对汽车整车、零部件、排放性能、车内空气及环境、灯光电器、电动汽车、汽车油品、汽车碰撞、电磁兼容等汽车类相关产品检测工作,为政府质量监管、重大活动保障和企业研发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2)负责对各类家具、人造板产品、室内空气质量、建筑外窗产品、树种鉴定及家具阻燃性试验等检测工作;提供相关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咨询,产品改进及解决方案,收集有关标准和检测技术信息。
(3)负责组织并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纺织及皮革等产品的检测任务;承接纺织及皮革等产品委托方委托的各类检验业务及商场服务工作,为委托方提供检测咨询服务。
(4)负责对电工电子产品、工业控制设备、轨道交通、汽车电子零部件、船舶电子部件、家用电器、通信产品、信息技术处理设备、医疗电子设备、安防监控设备、军用设备和分系统及民用航空电子等产品的电磁兼容及环境可靠性检测工作。
(5)负责对信息技术设备、低压电器产品、家用电器、电器附件、音视频设备、电光源产品、安防产品、电工电子产品等检测工作。
(6)负责对眼镜产品、乐器产品、燃气器具产品、电线电缆产品、煤炭产品、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等材料与消费产品检测工作。
(7)负责对食品相关领域检测、咨询及服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维护食品安全等工作。食品相关领域检测技术的前瞻性研究,收集有关标准和检测技术信息。
(二)人员构成情况
事业编制97人,实有人数78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23334.87万元,比上年增加3040.20万元,增长14.98%。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收入合计19298.96万元,比上年增加1466.39万元,增长8.2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50.5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12.7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经营收入16653.74万元,占收入合计的86.29%;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其他收入194.72万元,占收入合计的1.01%。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1年度本年支出合计20945.14万元,比上年增加4579.44万元,增长27.98%,其中:基本支出2320.3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1.08%;项目支出2176.37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39%;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经营支出16448.39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8.5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4050.50万元,比上年增加176.03万元,增长4.54%。主要原因:2021年追加冬奥会食品相关产品保障任务能力建设项目所致。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050.5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585.4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8.5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6.0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06%;卫生健康支出179.0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4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2021年度决算3585.45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增加1864.08万元,增长108.29%。其中:
“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下同)2021年度决算3585.45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增加1864.08万元,增长108.29%。主要原因:2020年追加冬奥会食品相关产品保障任务能力建设项目在2021年结转支出,同时2021年追加了冬奥会食品相关产品保障任务能力建设项目设备款,故决算数比期初预算数增加幅度较大。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21年度决算286.05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2021年度决算286.05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增加0.00万元,增长0.00%。
3、“卫生健康支出”(类)2021年度决算179.00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增加179.00万元,增长0.00%。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21年度决算179.00万元,比2021年年初预算增加179.00万元,增长0.00%。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2231.91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0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21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不属于“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不属于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53.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99.8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53.7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47.86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9.58%,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80.3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2.87%。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1年车辆7台,153.22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79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3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统计范围。
六、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8.教育支出: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0.卫生健康支出:指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第四部分 2021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本单位2021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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