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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2021年11月9日发布

2021年11月9日实施

 

  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四)行使层级

  市级

  (五)权限划分

  无

  (六)行使内容

  无

  (七)通办范围

  全市

  (八)业务指导部门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

  承办人:李茹意

  联系电话:010-57520070

  (九)实施主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十)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30日

  2.承诺办结时限

  0.5日

  (十二)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十三)是否收费

  否

  (十四)中介服务

  无

  二、许可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一条: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三、办理

  (一)受理

  1.发证范围: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详见附录B.1)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实施机关

审批方式

1

建筑用钢筋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

2

水泥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

3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

4

人民币鉴别仪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

5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

6

电线电缆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

7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

危险化学品氯碱产品

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产品

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承诺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

9

化肥

复肥产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磷肥产品

10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食品用洗涤剂

压力锅

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2)申请人的实际生产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实际生产地应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通过企业信用系统公示)。

  3)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申请人应是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具体产品见附录B.1)的生产企业。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7)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8)申请人应掌握并符合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细则(含修订单)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测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9)申请人申请前应已做好生产经营准备工作。

  3.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1)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淘汰类见附录B.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2)对于限制类产业(涉及限制类见附录B.1),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在通过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首次提出办证申请的;

  (2)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包括生产技术、工艺、产线及产能发生变化,产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或生产地址迁移,需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法律文书,被改制、重组、兼并、收购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已办理注销。

  3)对列入本市《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的,企业不得提交办证申请。

  4)对列入本市《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按第2条执行。

  4.审批方式:

  告知承诺:企业提交申请单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办理发证。企业获证后30日内,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

  

  5.申请事项及材料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注销证书等情形。

  1)发证


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要求见表1。

  表1发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原件/复印件及份数

必要性

材料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申请人网上提交

1

 

 

必要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且与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事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无需上传,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情况说明”中应予说明),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

7.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2

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网上下载承诺书;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3

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所申请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起1年内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所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同一家检验机构出具的同一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4.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材料说明”中应予说明,待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延续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自然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要求见表2。

  

  表2延续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原件/复印件及份数

必要性

材料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申请人网上提交

1

必要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且与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事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无需上传,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情况说明”中应予说明),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

7.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2

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网上下载承诺书申请免实地核查的,应在承诺书中承诺;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3

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所申请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起1年内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所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同一家检验机构出具的同一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4.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材料说明”中应予说明,待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许可范围变更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厂(场)点、生产线、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产品品种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要求见表3。

  表3.许可范围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原件/复印件及份数

必要性

材料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申请人网上提交

1

必要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且与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事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无需上传,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情况说明”中应予说明),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

7.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2

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网上下载承诺书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3

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所申请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减少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情形的不提交。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起1年内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所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同一家检验机构出具的同一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4.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材料说明”中应予说明,待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等情形不提交。

  4)名称变更

  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要求见表4。

  表4名称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原件/复印件及份数

必要性

材料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申请人网上提交

1

必要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2

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网上下载承诺书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3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说明

数据共享

1

变更

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变更的说明。

  5)补领证书

  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具体要求见表5。

  表.5补领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原件/复印件及份数

必要性

材料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申请人网上提交

1

必要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完全一致;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6)其他(兼并重组)是指企业之间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要求见表6。

  表6.其他(兼并重组)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原件/复印件及份数

必要性

材料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申请人网上提交

1

必要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且与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共享的,企业应上传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材料;

4.申请产品范围的填写符合附录B.1要求;

5.申请的产品不属于附录B.1中退出和淘汰类;

6.申请事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持有北京市或区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材料同时,还应持有企业收购、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或省级许可监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注销情况说明;

7.上述产业政策材料无需上传,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情况说明”中应予说明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

8.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2

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网上下载承诺书申请免实地核查的,应在承诺书中承诺;

2.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3

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必要

1.所申请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

2.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CMA)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起1年内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所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同一家检验机构出具的同一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4.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页数过多,可仅上传检验报告首页和检验结论页,但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材料说明”中应予说明,待全覆盖例行检查时提供,申请人应保证上传的检验报告符合上述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注销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生产许可证证书中全部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具体要求见表7。

  表7注销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

原件/复印件及份数

必要性

材料要求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申请人网上提交

1

必要

1.应在线填报,填报符合附录B.2申请单填写要求,内容填写完整;

2.下载并打印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后再上传;

3.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和公章应与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完全一致;

4.申请类别填写准确。

  8)多事项办理说明

  (1)企业同时办理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或其他等情形时,应按所申请事项的要求提交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已获证书的企业与其所属单位,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许可任何事项时,所属单位应单独取证,所属单位按发证提交申请材料。

  (3)一企一证:企业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品的,可以一并申请,审批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多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应将该企业所有生产许可证书合并为一张证书,按所申请事项的要求提交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6.时限:0.5日。

  (二)审查

  办理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对照“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申请事项及材料”要求,逐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草拟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制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时限:自受理起0.5日

  

  (三)决定

  审批人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1)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2)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或终止条件;

  (4)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时限:自受理起0.5日

  (四)制证和送达

  1.制作加盖电子印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

  2.申请人在线打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

  3.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开获证企业名单。


  四、证后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全覆盖例行检查。

  (一)全覆盖例行检查情形

  1.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首次申请;

  2.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3.许可范围变更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因其他(兼并重组)情形导致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减少产品品种、及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企业许可产品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二)全覆盖例行检查实施

  1.全覆盖例行检查由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2.检查组由行政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检查组依据取得生产许可证法定条件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结果处理/违诺惩戒

  获证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若为填写、打印错误的,属于轻微违诺失信,责令其更正;若为基本生产条件、检验报告和产业政策材料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属于严重违诺失信,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公示;对其他情形,属于一般违诺失信,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按规定予以公示。

  (四)、申请人获证后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许可条件等要求生产经营,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应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按规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

  3.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细则中带“*”设备发生变化、增减产品单元/规格(具体见细则)等)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出名称变更申请。

  5.申请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6.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

  7.申请人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办理生产许可证补领手续。

  8.获证企业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市场监管局官网填报上一年度企业相关情况,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报告。

  9.申请人应接受、配合市场监管局进行后续监督性现场审查及监督检查。

  五、归档

  (一)归档部门

  市局综合服务中心在结果送达申请人后,1个月内完成材料归档。

  (二)应归档材料包括

序号

名称

格式

查询权限

1

材料名称

纸质、PDF、ofd、图片、结构性数据

外部一般级别、本企业级别、公检法级别、内部级别

2

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子证书




送达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批单



  六、相关附件

  (一)业务流程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见附录A)

  (二)业务文件和记录(见附录B)

1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见附录B.1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

见附录B.2

3《告知承诺书》

见附录B.3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

  4.《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2019年9月8日,国发【2019】19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2020年9月1日,国办发【2020】2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0号令修订;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156号令

  7.《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16号令

  8.《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9.《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10.《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细则及其修订单

  12.《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代章),市审改办发【2020】1号

  1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公告》2021年11月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83号公告



附件:附录B.1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附件:附录B.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
附件:附录B.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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