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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检验工作程序和要求、报告发放、总体报告存档、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事项的申请、受理、检验、报告的办理。

  本事项由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和区县特种设备检测所实施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373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3  许可条件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许可。

  a)  企业资质有效

  b)  申报设备属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

  c)  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经检验合格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a)  申请人应为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b)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设备名称及相关参数应准确;

  c)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d)  申请人应前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行政许可窗口收到全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受理决定书上。

  e)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检验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并配合检验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f)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报检条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在https://scjgj.beijing.gov.cn/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g)申请人可在https://scjgj.beijing.gov.cn/网上填报申请事项,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h)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 (见表4.3.1)

表首次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申报单

1份

原件

(1)制造监督检验申报单位为制造设备制造单位;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维修监督检验为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单位为设备使用单位;

(2)申报单位名称、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3)组织机构代码应与代码证书编号一致;

(4)检验类型分为: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维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中,锅炉应区分: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压力容器应区分: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压力管道应区分:在线检验、全面检验);

(5)申报制造监督检验的,应填写产品名称;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填写开工告知书编号;其他检验类型填写设备注册代码。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IC卡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军队等保密单位可不提供;

(3)定期检验申请可不提供。

3

设备原始资料

1套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特种设备设计资料、制造资料、安装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2)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验时的告知书,定期检验时的注册登记资料;

(3)使用单位管理制度和记录;

(4)历次检验报告;

(5)要求专业维保的,须提供维保合同;

(6)人员资质。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4.4  行政许可收费

  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 京发改【2005】1005号文件《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收费。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人审核要求

首次申请 (见表5.1.1)

表5.1.1  首次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申报单

1份

原件

(1)制造监督检验申报单位为制造设备制造单位;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维修监督检验为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定期检验申报单位为设备使用单位;

(2)申报单位名称、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3)组织机构代码与代码证书编号一致;

(4)检验类型分为: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改造监督检验、维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中,锅炉应区分: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压力容器应区分: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压力管道应区分:在线检验、全面检验);

(5)申报制造监督检验的,应填写产品名称;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填写开工告知书编号;其他检验类型填写设备注册代码。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军队等保密单位可不提供;

(3)定期检验申请可不提供。

3

设备原始资料

1套

复印件

(1)特种设备设计资料、制造资料、安装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2)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验时的告知书,定期检验时的注册登记资料;

(3)使用单位管理制度和记录;

(4)历次检验报告;

(5)要求专业维保的,须提供维保合同;

(6)人员资质。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5.2  受理结果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  工作时限:即时

6  检验工作程序和要求

  检验室根据行政许可受理决定具体内容,依据检验标准实施检验。

  6.1检验依据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监察规定》199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00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0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

《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1-2004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6.2检验室出具检验报告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检验报告

(1)有明确的检验结论

(2)各级检验及审批人员签字

(3)有检验部门盖章

  6.3工作时限

受理后,5日内组织开始实施检验。

检验报告出具、审核和审批:自检验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7  报告发放

  7.1 业务室按时限要求发放报告或证书。

  7.2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8  总体报告存档

  8.1 特种设备检验归档材料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申报单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检验记录

设备原始资料

  8.2工作时限:即时

9  业务流程

  TS-XK-16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见附录A

10  业务文件和记录

1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申报单见附录B.1

10  相关流程

  无。



附件: 见附录B.1
附件: TS-XK-16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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