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气瓶检验单位核准事项办理的依据、核准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气瓶检验单位核准事项的申请、延续、增项、变更、减项及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燕山分局实施。
1 核准范围
申请核准类别(类型) | 类别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
气瓶 |
2 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549号令修订;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9年第67号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特〔2009〕478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国家质检总局TSG Z7001-2004发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国家质检总局TSG Z7003-2004发布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007年5月 9日(TSG Z7001-2004)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TSG Z7001-2004)
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特[2005]220号)发布
3 核准条件
3.1 核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检验资格核准;(见附录A1)
3.1.3气瓶检验单位资格核准;(见附录A2)
4 申请
4.1 申请条件及责任
申请人提交申请前应认真、仔细阅读下列申请条件及法律责任。
申请人主体资格条件
.1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资格核准;(见附录A1)
4.1.1.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核准;(见附录A2)
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a)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b)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核准证书。
c)申请人应在“北京质监网上政务服务系统”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d)申请人核准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办理补领手续。
e)申请人应接受、配合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2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进行网上申请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http://zjj.beijing.gov.cn)“北京质监网上政务服务系统”中完成用户注册,并按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在线提交申请事项。
申请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区行政服务窗口由相关人员协助办理。
申请人申请提交前可以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zjj.beijing.gov.cn)“业务咨询服务”进行在线咨询。
4.3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说明
申报材料实施“一单一书”制: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申请单》和《承诺书》;其他符合申请要求或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等无法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实现审核的或信息有异议、错误的,作为申请单附件上传。
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减项(表4.1)
已取得资格核准的检验机构申请延续,应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否则申请单位自行承担证件逾期等后果。
未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
变更(表4.2)
核准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检验场地、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按首次申请办理。
补领证书(表4.3)
表4.1 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减项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形式 | 相关要求 |
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 按照附录C.1的内容要求进行网上填报 | (1)由申请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申请书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 通过网上进行身份验证或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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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核准证(仅延续、增项、减项提供) | 通过网上调取或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应有此材料。 |
表4.2 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形式 | 相关要求 |
1 |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 按照附录C.2的内容要求进行网上填报 | (1)由申请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申请书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 通过网上进行身份验证或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 核准条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如检验场地、人员条件等)应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 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1)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
4 | 工商/ 编办/民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仅更名提供) | 名称更名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或扫描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 | 单位名称更名的,提供工商/编办/民政等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或登录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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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补领证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申请形式 | 相关要求 |
1 |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按照附录 C.3的内容要求网上填报有关信息 | (1)由申请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申请书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 通过网上进行身份或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验证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4 本项行政许可(核准)不收费。
5 受理
5.1受理审核要求
申请人在线填报申请事项的,负责本事项受理的部门按照4.3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申请人现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市、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窗口)应协助企业在线填报申请。
5.2受理结果
申请材料符合4.3申请要求的种类、数量、受理要求和格式的,负责受理的部门编写受理意见,出具加盖公章(含电子公章)的受理决定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本项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公章(含电子公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加盖公章(含电子公章)的《补齐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受理人的受理结果通知后,在线自行打印相关行政文书。
5.3 工作时限
受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如未开具,视为已受理,受理日期为申请日。
6 鉴定评审(变更、减项、补领证书无此环节)
对于已受理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申请,由符合要求的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
6.1出具评审通知书
鉴定评审机构出具3份评审通知书(其中1份送交申请人,1份送交办理人,1份由鉴定评审机构留存);
鉴定评审机构出具评审通知函2份(1份送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份由鉴定评审机构留存)
6.2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要求和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查条件、审查标准,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6.3 鉴定评审结果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按时限提交许可实施机关。
6.4 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鉴定评审工作时限不计入许可时限,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试制、试安装、型式试验和整改期等时限不计入鉴定评审工作时限。
7 决定
7.1提出办理意见,审核、审批
办理人、审核人、审批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和审批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予许可。
7.2出具许可决定、制证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
7.3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8 送达
8.1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
8.2到行政服务窗口自行领取的,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8.3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8.4邮寄送达的,受理人保留邮寄送达回执,作为送达证明。
8.5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9 归档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 许可证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f)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 评审通知书(变更、减项、补领证书无此项)
h) 鉴定评审报告(变更、减项、补领证书无此项)
i)备考表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10 业务流程
特种设备单位类资格许可流程图(见附录B)。
11 业务文件和记录
1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 附录C.1 |
11.2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 附录C.2 |
11.3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附录C.3 |
1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 附录C.4 |
11.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 | 附录C.5 |
11.6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 附录C.6 |
11.7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示范文本) | 附录C.7 |
11.8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示范文本) | 附录C.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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