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第十批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总工会,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27号)要求,我市现开展第十批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征集工作。请各部门、各区结合本行业、地区发展特点及现状,择优做好试点项目遴选、推荐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结合地区、行业发展特色及优势,主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等需求,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重点围绕应急管理(综合减灾社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机构治理(合规管理、金融机构ESG评价)等领域标准化工作开展。

  试点承担单位应是由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是由政府主导、具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等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设置标准化管理内设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三)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四)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试点项目应当目标清晰,有明确的工作方案和经费保障措施。

  (二)试点建设工作原则为2年,应按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见附件1)要求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见附件2)中工作目标、计划等进行建设。

  (三)试点项目应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或标准综合体,并有效运行半年以上,达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标委办服务函〔2014〕195号,见附件3)的评估要求,能够按期完成任务并考核验收。

  四、材料及报送

  (一)试点单位自愿提出试点申请,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汇总报送,2023年7月25日前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需盖章)一式六份提交至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wybzh01@126.com。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由试点单位通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mps.cnis.ac.cn/)正式报送,具体报送安排另行通知。

  (二)各区(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作为参加单位,加强与试点承担单位的联系,参与做好试点建设各阶段标准化工作。

  (三)保证单位可以是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业务指导单位应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后续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五)申报书首次提交时无需装订,盖章页单面打印、单独成页,待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修改无误再行装订。

  (六)请市标准化研究院配合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初审、试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支撑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曾利新,联系电话:82691740;市标准化研究院联系人:马睿彤,联系电话:84251305。

  附件: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

  2.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

  3.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
附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
附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评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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